在教育培训这个庞大的市场上,有人因经营不善,想转让,也有人雄心壮志想投入教育培训这个行业中,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今天跟大家探讨一个问题,如果想接手一家教育机构,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原先的办学许可证即教育资质可以转让吗?这样做合法不?
校外培训机构转让时可变更办学许可证
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变更流程:
一、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
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二、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②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④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⑤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办学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一些民办学校,名为合作办学,实际上将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管理等都交给合作方,自己只收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这就是明显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一些民办学校,私自转让学校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又不按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如果接手教育机构需要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于转让方(“卖方”)的风险:
(1)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的风险。
(2)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的风险: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受让方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不具备办学资质培训机构的转让
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这是一个来源北京法院网真实的案例:
武女士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转手。武女士因其经历宝妈身份,对少儿培训颇有兴趣和信心。之后,武女士通过微信向李某了解了涉案培训机构的教学体系、教室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前往实地考察。最终,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20余万元的转让费。
后武女士发现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武女士主张,李某作为培训机构出让方,应保证培训机构是有办学资质的。但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其可转让该权益,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李某是否隐瞒了培训学校的生源等真实经营情况,武女士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对培训机构进行过考察,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签约决定的事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对武女士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这一行政许可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且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所以在接收其他机构时,千万不要信,办学许可证的买卖,出租和转让,不然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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