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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三大问题

时间:2021-07-26 15:52:41   来源:艺步培训管理系统      Tag : 培训机构 办学许可证 问题 分享按钮
摘要: 《关于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三大问题》关于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三大问题: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才可以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缺一不可。 随着人们的 ...
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的必要证明。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才可以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缺一不可。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不光对物质,对精神上的追求也提高了,加上国家大力支持提倡艺术培训,艺术教育成为了新时代的宠儿。
各种培训机构如雨后的春笋一般肆意生长,小区里,街道上随处可见大小培训机构,很多培训机构都没有办学许可证,伴随着学习机会与选择余地的增多,家长们上课的风险同样在提高。
那么如何选择培训机构呢?当然是要选择在教育局有备案的取得了办学许可的机构。
 
从今年年初开始,无论是教育部、还是现在的国务院,市场监督局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整顿热度不减,网越收越紧,上了黑名单的培训机构纷纷关门。
很多培训机构租个场地就开办艺术课程,不知情的家长报了名,殊不知这是一个潜在的风险,这样的机构过一天是一天,朝不保夕,没有办学许可证,随时存在关门可能,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
 
伪造办学许可证到底有什么后果
触犯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的执法流程: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还有一个触犯的是伪造证件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从目前看,伪造办学许可证适用于伪造证件罪触犯较轻。
 
办学许可证能出租、转让、出售吗?
 
一些民办学校,名为合作办学,实际上将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管理等都交给合作方,自己只收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这就是明显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一些民办学校,私自转让学校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又不按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如果接手教育机构需要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于转让方(“卖方”)的风险:
 
(1)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的风险。
 
(2)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的风险: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受让方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办学面积与申请时比严重缩水,该怎么办?
7月24日,郓城县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一则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0〕郓行审撤字5号
当事人:郓城县瑞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忠义路中央学府小区C5-1-104商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XJYY3P 。
办学许可证号137172570000339。
2020年4月8日,本局受理了郓城县格林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4 月16 日进行了现场踏勘,4 月20日作出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4月24日郓城县格林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名称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郓城县瑞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经查明,郓城县瑞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时申报的办学建筑面积是216平方米,本局在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回访时,申请人实际办学建筑面积为140.7平方米,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2020年7月23日本局针对回访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本人陈述踏勘时的建筑面积是216平方米,取得许可证后将一楼房屋进行了转租,并将一个安全通道封住。
本局认为,郓城县瑞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办学场所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规定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0年4月20 日《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2020 )郓行审社民字171001205144号))及郓城县瑞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教民137172570000339号)。
如不服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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